浙江省動物衛生監督局關于商請做好供浙生豬產品定點調運監管的函
浙動監發函[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動物衛生監督所:
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等五部門關于實行省外生豬產品定點調運管理的通知》(農電發[2018]40號)要求,我省從2018年12月25日起對省外生豬產品調入實施定點調運管理。近期,我省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部分供浙屠宰企業未按我省規定調出生豬產品,存在對未經我省備案的經營主體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未按規定使用藍色檢疫驗訖印章等情況。為有序實施定點調運管理制度,商請貴省督促供浙屠宰企業按我省規定調出生豬產品,告知轄區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未提供我省跨省調運備案單的,不出具調運目的地為浙江省的動物檢疫證明。我省將強化調入豬肉產品的監督檢查及供浙企業的動態管理,嚴格按規定查處違規調運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供浙屠宰企業資格。
特此函告,請予支持。
附件:《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等五部門關于實行省外生豬產品定點調動管理的通知》(農電發[2018]40號)
浙江省動物衛生監督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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